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15000006219703764/2025-220230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文单位: | 重庆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1-13 |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 文号: | 渝税办发〔2024〕49号 |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税办发〔202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事先裁定”,是指企业对预期未来发生的特定重大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基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的纳税服务行为。
第三条 税收事先裁定是针对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属于针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
第二章 适用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的单位纳税人。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税收事先裁定范围:
(一)无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
(二)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未来2年内不会发生的事项;
(三)现行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相关规定的事项;
(四)与行政、司法部门正在处理的问题实质类似的事项,如正在行政复议或接受税务稽查的问题;
(五)税收政策处于调整期等原因,暂不适宜进行事先裁定的事项;
(六)属于预约定价安排的事项;
(七)其他不适用税收事先裁定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企业提交的事先裁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接收,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受理。
第七条 申请税收事先裁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附件1),详细说明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裁定事项、对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影响、预期发生时间、适用的税收政策倾向性意见等)和政策依据;
(二)《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附件2);
(三)申请裁定事项如需事先获得相关单位审批、核准或者裁定的,应提供相关审批、核准或者裁定文书;
(四)申请裁定事项相关的方案、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依据等相关佐证资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案头审核、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初步审核,并研提初审意见后递交至第一税务分局。
第九条 第一税务分局根据申请人申请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意见,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事先裁定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资料,待资料齐全后重新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资料。
第四章 审议与裁定
第十条 市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大企业办)负责统筹协调事先裁定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第一税务分局应于确认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大企业办相关成员单位发起会商协作,递交《税收事先裁定会商协作事项传递单》(附件3)、企业提交的申请表、知情书及相关资料,经初步沟通后提请大企业办召开专题会议,对需要裁定事项进行集中研讨,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裁定意见明确后,第一税务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附件4),并抄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在作出事先裁定前,可终止税收事先裁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提出终止税收事先裁定申请;
(二)申请人未能提供必要资料,或不配合税务机关了解情况导致审议无法进行;
(三)其他应终止税收事先裁定的情形。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税收事先裁定作出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裁定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和服务工作。申请人收到《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后,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
(二)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的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的事项不再实施。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税收事先裁定意见失效,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第一税务分局,由第一税务分局向申请人出具《税收事先裁定意见失效通知书》(附件5):
(一)裁定意见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对裁定意见有实质性影响的;
(二)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存在关键性遗漏、重大错误,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
(三)《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出具后24个月内,企业未实施申请裁定的商业行为或未进行相应税务处理的;
(四)出现不宜适用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仅适用于该申请人本次申请裁定的事项,不作为其他税务事项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保守税收事先裁定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若后续上级部门发布事先裁定相关制度,以上级部门发布内容为准。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
2.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
3.税收事先裁定会商协作事项传递单
4.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5.税收事先裁定意见失效通知书